山东省村民自治条例(山东省村民自治规定)
山东省村民自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民主、促进村庄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农村法人制村民自治组织(以下简称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活动,对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民主制度,推进村庄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三条 村民自治组织是村庄基层民主自治的组织形式,是由村民依法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行使自治管理和服务职能,代表村民维护合法权益,推动村庄发展。
第二章 村民自治组织的构成和产生
第四条 村民自治组织是村庄的基层自治组织,构成如下:
(一)村民代表大会;
(二)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 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由选民行使普选权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村民委员会;
(二)制定村民自治规定和村庄发展规划;
(三)审查并批准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预算等;
(四)提案、批评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常设机构,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处理村庄日常事务;
(三)制定村民自治规定和村庄发展规划;
(四)开展民生、民俗、民间文艺等特色活动;
(五)协调处理村庄公共资源和利益分配。
第三章 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和保障
第七条 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和管理权,有权开展以下民主自治活动:
(一)制定村民自治规定和村庄发展规划,并将其报送上级政府审核;
(二)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议事会,并将会议决议草案转送县级村务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协调处理村庄公共资源和利益分配;
(四)依法处理村庄涉及纠纷和矛盾;
(五)履行和执行的其他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职能。
第八条 村民自治组织应当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促进村庄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和谐。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组织上应当加强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工作水平和履职能力。
结语
本规定的制定将有利于激发村民自治和民主精神,推进山东省农村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和谐。希望山东省各级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广大村民通过遵守本规定,发挥各自的主体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建设和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自己的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