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江日报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为“城管执法部门”)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27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费志清) 4月27日,武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下称“决定”),对23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11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该决定将报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此次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基于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民法典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营商环境优化、长江生态保护、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领域,先后开展的三次法规专项清理。

生产销售电动车违法行为信息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

决定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修改。

对原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指标,且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等规定进行修改。

修改后,相关规定为:“在本市生产、销售、准予登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销售电动车实施监督管理,并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信息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收回奖励并追加罚款

决定对《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进行修改。

对原第三十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依法追回奖励”进行修改,并增加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公园内相关违法行为改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

决定对《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将原第三十九条中,对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乱倒乱扔废弃物,未经许可驾车进入公园,损毁草坪、花卉、树木和公园内的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进行修改,由原条款规定的“园林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城管执法部门”。

违规运输建筑生活垃圾,罚款额度提高至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决定对《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对原第三十四条中,关于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泥浆、粪便和其他流体、散装物品,不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以及运输碎石料、黄沙等容易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物品,装载物超出车辆挡板高度等行为的处罚标准,由原条款规定“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业委会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须经业主大会决定

决定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将原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公共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分摊”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商家未按规定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进行修改。

修改后加大了相关处罚力度,将原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因部分地方性法规制定年代久远,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随着相关上位法律法规出台,部分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被覆盖,决定对《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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